發布日期:2021-03-10 22:28:00 瀏覽次數:3439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的施工作業,因參與人員數量龐大、專業工種復雜,所以在項目施工中對人員及勞動合同的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勞動合同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承包(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而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維護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依據。
勞動合同與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兩者都是提供勞動力。但是,這兩類合同之間卻有著本質的不同。
一、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而訂立的。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依據合同法、建筑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而訂立的。
二、合同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分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人單位一方,可以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者一方,主要是自然人的個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的集體。
建筑施工勞務合同的主體分別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發包方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承包方必須是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勞務合同的主體不允許是自然人。
三、合同履行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以勞動時間長短為履行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以完成具體勞務作業為履行標的。發承包雙方只能針對具體勞務作業簽訂勞務合同,不得簽訂無具體施工內容的“聯營”、“掛靠”等勞務合同。
綜上可見,勞動合同與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合同,他們之間是不能夠混淆或相互代替的。
在現實中,一些施工企業忽視勞動合同管理,違規使用勞動力。他們一方面為了精簡人員,不愿與大量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為了節省成本,又不愿與符合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訶勞務合同。這些施工企業往往與不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包工頭或個人簽訂所謂的“勞務分包合同”。據北京某調查機構發布的調研報告記載:“除了極少數直接跟著建筑公司項目部干零活的工人以外,絕大多數工人都隸屬于大大小小的包工隊。
一個包工隊在工地上自成體系,以包工頭為核心形成一個生產管理單位,日常管理由包工頭或包工頭指定的帶班負責,工人工資發放和生活費發放由包工頭負責,所有由包工頭帶領的工人都會認包工頭是自己的老板”。有些包工頭為了逃避因勞動爭議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產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找不到責任相對人。
當勞動者要求施工承包企業承擔責任時,企業以有“勞務分包合同”為由責任推給包工頭;當勞動者找包工頭承擔責任時,包工頭又以與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為由逃避責任。這種包工頭與施工承包企業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做法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形下,由于包工頭不具有勞務資質,屬于施工承包企業違法分包。因此在處理這種責任不清的勞動糾紛時,最終只能推定是施工承包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由施工承包企業對勞動者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這樣的案例已不在少數。